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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琪与王艳是相差10岁的姐妹,由于父母在王琪三岁时就离异了,母亲为了维持家中生计,只能外出打工,将她们二人送往姥姥家照顾。

老人的照顾也只是照顾,对于这两姐妹教育问题很是不懂,于是王艳就像母亲一样,庇护着妹妹长大。

2012年,26岁的王艳经人介绍嫁给了隔壁村的一个男人,那个男人名叫李军海。

李军海看起来非常儒雅,对待外人也是彬彬有礼。但是只有王琪知道,姐夫并没有看起来那么温柔。

因为在一个暑假,王琪去姐姐家中玩,就亲眼目睹了姐夫家暴姐姐的场景,这成为王琪心中的噩梦。

法律小贴士:

家庭暴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家庭暴力行为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虐待、威胁或强制控制的行为。

家庭暴力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暴力(如殴打、摔打)、性暴力(如强迫性行为、性侵犯)、心理暴力(如恐吓、辱骂、羞辱)、经济控制(如剥夺经济资源、限制经济自主权)以及社交隔离等手段。

这种行为常常造成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并对其个人权益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并不仅限于配偶关系,还包括子女虐待、老年人虐待等其他亲属关系中的暴力行为。

无论家庭暴力发生在哪种关系中,它都应该被严肃对待,并依法进行制裁。

2015年的夏天,王琪又放了暑假,今年的王琪已经19岁了,正在读大一。

可能姐姐觉得王琪已经长大,于是哭着跟她打电话说自己要和李军海离婚。

王琪觉得这是一件大事,于是她立马告诉了姥姥姐姐和姐夫要离婚的事情。

在农村地区,离婚本就是一件丢人的事情,加之王琪王艳的母亲离过婚,姥姥不想让王艳和她母亲也一样遭受别人的指指点点,当即决定带着王琪去劝架。

当天下午,王琪就带着姥姥来到姐姐的家里。姥姥像和事佬一样对姐姐姐夫进行了苦口婆心的说教,总算是将二人的矛盾化解了一些。

因为天色已晚,姐姐就让王琪和姥姥在家中吃个晚饭,住一晚上再走。

吃饭时,王琪能够感受到姐夫的眼睛在自己的身上上下打量,这让她感到非常不适,于是早早地就进入卧室睡觉了。

第二天早上,姐姐早早的就去上班了,姥姥吃完早饭也出去遛弯了。

考虑到王琪好不容易放假,姥姥想让她睡个懒觉,就没有叫她起床。

就在姥姥出门后,李军海敲响了王琪的房门。但彼时王琪还在熟睡,并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于是李军海拿着家中卧室的备用钥匙,打开了王琪屋门。

李军海一进房间,就看到穿着单薄睡裙的王琪躺在床上,大腿和胸部都若隐若现,这让李军海难以把持。

于是李军海上床一把搂住了王琪,王琪被吓醒,准备大声呼救。

李军海捂住王琪的嘴巴,锁住她的手腕,对她说:“我真的很喜欢你,你就从了我吧。”

王琪被吓得浑身颤动,但此刻的她眼前闪现的都是姐夫家暴姐姐的画面,这让她不敢动弹,害怕姐夫疯狂起来在自己的身上施加暴力。

李军海见王琪这么听话,于是胆子更大了,直接侵犯了王琪。

事后,李军海还对王琪说:“你今天的表现很好,明天我还来找你。”

法律小贴士:

此时的李军海已然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强奸罪指的是通过暴力、胁迫、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个人的身体自主权和尊严。重要的是,被告人不得以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来合理化或合法化强奸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必须存在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性关系;其次,被告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威胁或其他手段迫使受害人发生性行为;最后,被告人的行为必须违背受害人的意愿。这些要素在法律上对强奸罪的界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案中,王琪虽然在被侵犯时没有反抗,但是这种“不敢反抗”的状态是出于犯罪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关系的行为都违背了王琪的意志,因此属于强奸行为。

被侵犯的王琪不知如何是好,只能躲在被子里哭泣。

为了避免被姐姐看出异样,王琪和姥姥在姐姐下班前就离开了姐姐家。

回到家中的王琪越来越委屈,她不敢告诉姐姐,怕姐姐误会自己勾引了姐夫,也不敢告诉姥姥,怕姥姥年龄太大承受不住。

走投无路的她拨通了只比她大了15岁的小姨的电话,将发生的事情告诉了小姨。

小姨听后异常愤怒,大骂李军海是个禽兽。但是凭借她对王艳的了解,她认为还是有必要将这件事告诉王艳的。

当王艳知道妹妹被自己的丈夫侵犯后,也是异常愤怒,但冷静下来的她知道必须要收集证据。

于是王琪又去到姐姐家中,假意愿意与李军海维持不正当关系,实际上早已打开了手机的录音功能。

她质问李军海为何要侵犯自己,一步步地诱导出李军海侵犯她的事实。

收集到证据的王家两姐妹立马前往警局报警,状告李军海强奸王琪。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王艳王琪的母亲也知晓了这件事,匆匆从外地赶了回来。

回到家后,她不是第一时间关心王琪,而是一巴掌打到了王琪的脸上,直骂她“不知廉耻”、“不要脸”。

她认为,这是一件丢人的事情,这件事一旦闹大,不仅王艳会和李军海离婚,王琪的名声同样会不好,以后就嫁不出去了,她们家更是在村里再也抬不起头了。

王琪并不认同母亲的想法,坚持要将李军海绳之以法。

王琪的母亲看劝阻不过女儿,于是将她直接关进房中,然后将录有证据的收集砸碎沉入河底。

法律小贴士:

王琪母亲的行为已然构成《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所谓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指的是协助他人故意销毁、篡改或制造虚假证据的行为。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他人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销毁、篡改或伪造证据,并愿意提供协助;其次,具体行为需要与毁灭、伪造证据相对应,如提供相关工具、帮助隐匿证据或编造虚假记录等;最后,此类行为必须与某一特定案件相关。

该罪名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干扰司法过程,破坏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通过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避法律责任,无辜的人可能被冤枉入狱。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法律严厉打击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对于涉及此类犯罪的人员,法律应予以严肃追究和惩处。

当王琪再去去往警局录口供时,手里已经拿不出李军海侵犯自己的证据了。

李军海面对这样情景,也非常嚣张,直说哪天是王琪勾引的自己,在他们发生关系时,王琪根本没有反抗。

警方面对这样的情况也深感无奈,只能将该案件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件也择期开庭进行了审理。

很快,到了法院开庭审理热日子,作为被告人李军海出现在了法院。但是当法院传唤受害人及其家属和证人时,却没有一个人到场。

原来,小姨因为在外地且没有收到开庭通知,没有出庭。而王艳和王琪两姐妹被母亲关在了家中,不允许出庭。

最终法院审理,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将李军海无罪释放。

法律小贴士: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达到定罪标准,必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准则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础。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审理。只有当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时,法院才能作出定罪判决。

事实清楚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观故意和相关情况等应有明确的了解。这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听证会和审理程序等手段来获取充分的事实信息。法院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程序,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证据确实、充分意味着提供的证据能够真实、可信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的存在。法院对证据的评估不仅要关注其数量,更重要的是要评估其质量和可靠性。无法容忍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证据,因为这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同时,证据需要足够充分,具备说服力,能够支持定罪的合理推断。法院在评估证据时,会考虑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一致性、可信度以及得出合理结论的能力。

近年来,国内外的研究数据表明,在强奸案件中,熟人强奸的比例相当高。根据联合国提供的数据,强奸案件中有百分之八十的受害人与犯罪人是相互熟悉的关系。

传统观念下,被强奸被认为是一种“丢脸”的事情,这导致许多受害人不愿意报案和举报,从而使得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这种文化观念对于强奸案件的解决和公正司法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外,由于证据保留意识不强,很多强奸案件在发生后都因证据不足而过早结案或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理。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是熟人强奸还是陌生人强奸,强奸行为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侵犯了个人的身体自主权和尊严。

我们应该鼓励受害人勇敢地报案,提供他们所需的支持和保护,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同时,加强对性侵犯问题的宣传教育和意识提高也十分重要。我们需要打破传统文化观念中对受害人的指责和羞耻感,让公众了解并认识到强奸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受害人个人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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